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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司司機在昨天晚上經由文錦渡口岸出境,在通關期間指電存系統內資料與車輛載貨不乎而被扣車,因此致電香港貨櫃車主聯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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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案 : |
會方致電文錦渡海關一位副關長尋求協助,經由副關長協調後,証實是技術上的錯誤引致誤會,因此在翌日的黃昏車輛被先放行,其後再補辦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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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司根據船公司文件前往碼頭取一重櫃,當時司機及碼頭各人均沒有留意貨櫃號碼不乎,直至抵達東莞海關場而被扣。 |
解決方案 : |
碼頭對事件亦願意提供証明文件,會方以第三者身份致函海關解釋,要求讓運輸公司將錯誤的貨櫃帶回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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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司職員在填寫六聯清單時一時疏忽,報漏一張合同號碼,司機過關前填寫司機簿時沒有留意六聯清單與自己車載貨物內容不乎,在皇崗口岸通關時將報漏的合同內容貨物扣留。 |
解決方案 : |
經過司機及運輸公司的解釋,及會方以中介人身份指出,從事件中反映運輸公司並非克意違規,要求海關協調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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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司司機在拖運一出口重櫃過關,當時海關要求查車,但司機並未清楚接收查車指示,誤以為放行而將車輛駛離口岸方向,海關指衝關而扣車,調查過程經歷 20 天,貨櫃取出後貨主將有關貨品以空運途徑付運,及後要求我司支付空運費用,諮詢法律責任。 |
解決方案 : |
據了解運輸公司雖然在拖運單上已有聲明,由貨客引申的問題以致滯留或延誤的,一概責任由貨客自付;但從上述事件內容明白理據對運輸公司不利,因此建議運輸公司與貨客協商處理費用問題,避免傷害商業關係,若真未能成功協商解決而需要以法律途徑解決,會方可轉介有關服務。
因此會方建議各運輸公司或司機,在與貨客商討經營條款時,除關注收費外,更加需要清楚與貨客釐訂責任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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